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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逐渐普及,许多用工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应该由派遣公司申请特殊工时制相应的行政许可,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时制管理意识较为淡薄,从而引发一些劳资纠纷。劳动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一共分为三种
1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工时制度,这也是最普遍的工时制度,一般用工中,默认的就是这种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
3不定时工时制: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随时需要工作的非固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二和第三种工时制度,是在有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特定岗位上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此工时制度需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否则,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此种工时制度是无效的,超出法定工作时间部分应按正常加班情况给予加班工资。
哪些行业或岗位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问,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及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这两种工时制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在申请特殊工时制度时,需要明确适用的岗位和人员,申请得到批准后,企业只能在审批的范围之内适用特殊工时制度,不得超范围适用,因此,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来说,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员工所在的岗位申报了特殊工时制度,被派遣员工便可适用特殊工时制度,如果劳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则需要看用工单位有否为被派遣员工所在的岗位申报特殊工时制度,如果没有申报的,则不能让被派遣员工适用特殊工时制度。
因为对于被派遣员工在被派遣期间的工时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劳务派遣员工的直接管理方为用工单位,所以在需要适用特殊工时制度时,最好由用工单位针对该岗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适用,同时对于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下,用工单位需要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且明确将该事项与被派遣员工予以确认。
另外,被派遣员工在被派遣期间的考勤管理职责主要在用工单位,用工单位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规范考勤制度以及休假制度,不要因为其为被派遣员工而疏忽管理,因为一旦就考缺勤、旷工等行为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进行扣款而产生纠纷时,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则主要是用工单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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