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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安全生产“禁令”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2/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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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胡某系合肥某生产厂员工,于2019年2月入职,从事设备调试工作。2022年7月,合肥某生产厂购进大型机械设备,该大型设备生产中需定期维护保养。合肥某生产厂对胡某等维护人员进行了操作维护作业专项培训,胡某通过培训及考试并取得了相关资质。

    培训及考试中强调维护人员在进入机器内部进行操作时,需断电上锁挂牌。合肥某生产厂在其制定的《工厂管理八大管理禁令(红线)》中规定:“禁止未有效断电上锁挂牌程序,进入设备内部从事检维修等作业”,该《禁令》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公司《奖惩规章制度》中也规定如违反任一条“禁令”,公司有权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无须支付任何补偿。

    2022年12月,工厂巡查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胡某在进入机器内部维护保养的过程中,未履行断电上锁挂牌程序。鉴于此,合肥某生产厂经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了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胡某不服工厂的处理决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合肥某生产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万元(10000元/月×工龄4年×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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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劳动者在职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到安全生产、人身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更应严格遵照执行。

    本案中,合肥某生产厂已经将“禁止未有效断电上锁挂牌程序,进入设备内部从事检维修等作业”作为八大“禁令”之一,胡某作为一线设备维护人员经反复学习考试后,依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触碰工厂“禁令”红线,合肥某生产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对胡某主张合肥某生产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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