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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定于2021年5月10号至6月20日开展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结算年度的确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结算年度按照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1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1年1月1日起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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