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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而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规定的约束。用工单位只要与劳务派遣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征得派遣劳工的同意即可随时将派遣劳工退回,且不必承担《劳动合同法》的责任。《规定》在体认派遣劳工弱势地位的前提下,创设用工单位可以退回、不得退回以及退回后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关系处理等制度,使得派遣劳工的退回有法可依,防止用人单位任意退回派遣劳工以损害其合法权益。
现在劳务派遣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在派遣用工的过程中还是会存在被退回的情况
一、用工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把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用工单位要想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公司,需要在哪些情况下才能把退回派遣人员。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员工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派遣员工退回劳务公司。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务工退回派遣公司。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派遣员工退回人才派遣公司。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务员工退回劳务公司。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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