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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劣势有哪些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8     浏览次数:    

第一,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使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受损的,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来能够规避用工风险是劳务派遣模式的最大魅力所在,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使其原本的最大优势已不复存在。

第二,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这项规定使得劳务派遣可以减少人力成本的优势大大减弱。以前大多数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的被派遣劳动者犹如“二等公民”,并不能享受到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如工资、奖金标准不一致、不享受额外福利等,现在也极大地限制了企业以此方式开源节流。

第三,“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这两项规定大大限制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在常规岗位、核心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新政策的颁布将大幅抑制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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