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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劳务派遣避税的风险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19     浏览次数: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违规操作给用工单位带来税务风险

1、劳务派遣单位的常见违规操作

(1)虚开发票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违规抵扣应税收入

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营业税,造成巨额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2、对用工单位的影响

一旦劳务派遣单位上述违规操作被税务机关查处,则会因转办情报交换给用工单位带来税务风险。

(二)来自用工单位自身的风险

1、政策使用过度风险

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毫无疑问,政策过度使用就会因缺乏合理商业目的而带来税务检查风险。

2、虚列劳务用工发票

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

(2) 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列成本;

(3) 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

(4)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

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虚开发票的处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普通发票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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